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登記,依法確定公務員身份,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中央組織部印發的《公務員范圍規定》《公務員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依法依規、分級負責、及時準確。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采取各級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由各級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登記的范圍和條件:(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監察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登記的對象:(一)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含新選拔選調生);(二)按規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三)通過調任、聘任、面向社會選拔等方式到機關任職的人員;(四)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關章程經選舉等方式擔任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五)已經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機關任職的人員;(六)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八條
登記工作的程序:(一)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二)審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四)需要備案的,由審批機關報備案機關。
第九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一)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二)市州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三)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四)地方各級黨委管理干部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其中,省委管理干部的公務員登記,由所在市州委或省級機關黨組(黨委)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州委管理干部的公務員登記,由所在縣級黨委或市州直機關黨組(黨委)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縣級黨委管理干部的公務員登記,由所在縣級黨委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公務員登記審批一般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后1個月內進行。登記審批的材料包括:申請登記的請示、《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登記匯總表》或《地方黨委管理干部的公務員登記呈報表》、人員入編核準通知單及被登記人員進入機關的證明材料、任職文件等。除新錄用公務員(含新選拔選調生)外,公務員登記審批完成后,所在機關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工資審批等各項手續。審批后的《公務員登記表》應當裝入被登記人員干部人事檔案,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應及時將被登記人員信息錄入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地公務員登記審批情況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集中備案。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的材料一般應當包括登記備案說明、《公務員登記備案匯總表》、《公務員登記表》復印件、被登記人員進入機關的證明材料等。登記備案說明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本單位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各職務職級層次的職數及實有人員數等。
第十三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登記備案中發現存在違規登記情形的,應當責令審批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對因撤銷登記、調出機關、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所在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記工作管理權限,將上一年度退出情況說明及《公務員退出匯總表》報審批機關、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登記工作的監督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做好公務員登記的基礎工作,結合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公務員登記工作信息化,加強登記數據信息的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擔任中央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登記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工作方案》附件一《湖南省公務員登記實施意見》,2006年8月25日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發布的《關于辦理擔任省委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4月22日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