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環罰字〔2024〕13號(洪江區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4-09-12 17:53 信息來源: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懷環罰字〔2024〕13號
當事人:洪江區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000771646954
住所地: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區巖門1號
法定代表人:楊松云
2024年3月25日,懷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洪江區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1.未按規范要求貯存壓濾泥餅(工業固體廢物);2.露天堆放砂石原料約35-40畝左右,未密閉且未采取覆蓋等措施;3.在污水處理車間底部的廠區雨水以及砂石生產車間場地廢水收集池私自設置排水管道。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視頻、對法人楊松云和總經理彭茂松的《調查詢問筆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1.你公司未按規范要求貯存壓濾泥餅(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十項之規定予以處罰。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標準,裁量出對你公司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
[10/100+0x(1-10/100)]x100萬 =10萬元
2.你公司未密閉且未采取覆蓋等措施露天堆放砂石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標準,裁量出對你公司未密閉砂石原料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環境違法行為處1萬元罰款;
[1/10+0x(1-1/10)]x10萬 =1萬元
3. 你公司私自設置污染物排放口,涉嫌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通過查看監控視頻并現場對該排口進行切割檢查、實地勘察河道,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發現:1.你公司增設排水管本意為應對汛期、泄洪,無偷排生產污水的主觀故意。2.排水管鋪設于2024年2月18日,且建成后一直未使用,違法行為時間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3.執法人員指出該問題后,你公司已對該排水管進行切割、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以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你公司此項環境違法行為予以批評教育,不予行政處罰。
2024年6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懷環罰告〔2024〕7號)。
2024年6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經延期,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在懷化市生態環境局三樓會議室舉行聽證會。
經集體研究,我局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責令洪江區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洪江區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合并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1100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下列銀行賬號:
戶名:懷化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1914010309024904664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懷化迎豐支行
繳款時請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及收入項目為“環境違法罰沒收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復議及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