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1-26 17:23 信息來源:懷化市司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懷司行罰決字〔2024〕3號
當事人:杜新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湖南龔云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4312201610919277,住*****************。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我局書面反映當事人杜新春存在在桃源縣看守所違規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建議本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本機關對當事人杜新春予以行政處罰立案,依法事先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杜新春向我局書面提交了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權利的承諾。
經查明,2024年6月20日,湖南龔云樹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兒子胡某簽訂了刑事辯護《委托協議》,指派本所律師杜新春擔任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的刑事辯護人。2024年11月14日上午11點左右,杜新春向桃源縣看守所遞交律師會見申請手續,被安排在第三會見室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杜新春提交的《會見筆錄》寫明,本次會見不談胡某某的案情,而是就張某某訴湖南德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與胡某某核實相關情況。在會見快結束時,胡某某向杜新春問及自已在德林房地產公司的工資問題,杜新春將“德林房地產公司認可拖欠工資問題,但對拖欠工資的數額有異議”的事實告訴了胡某某。胡某某要求進一步向德林房地產公司落實拖欠工資具體數額,杜新春違規用自已的手機撥通了德林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電話,期間,被桃源縣看守所巡查民警發現并制止,但胡某某與王某某已通話3分零7秒。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1.杜新春律師執業證復印件;2.湖南龔云樹律師事務所《案件受理審批表》、刑事辯護《委托協議》、收費發票及委托人胡某的公民身份證復印件;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依法處理杜新春律師違規行為暨督促辯護律師嚴格遵守會見紀律的提示函》;4.杜新春在桃源縣看守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時無聲視頻光盤;5.關于杜新春行政處罰調查詢問筆錄;6.湖南龔云樹律師事務所《關于湖南龔云樹律師事務所杜新春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情況匯報》;7.杜新春《關于本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違規行為的情況說明》;8.胡某某和王某某通話詳單;9.杜新春會見胡某某的《會見筆錄》;10.王某某《我和胡某某的通話情況以及基本內容的說明》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杜新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時,違規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違反了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根據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給予當事人杜新春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懷化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司法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