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4-25 17:00 信息來源:懷化市農業農村局執法科
懷化市農業農村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實施層級 | 設定依據 | 承辦單位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1 | 對耕地種植用途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2023公布)第十三條 耕地應當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植業管理機構 | 從事種植業的企業 | 對耕地種植用途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 | 對糧食生產、加工等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2023公布)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并建立糧食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作配合。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開展糧食安全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糧食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 (四)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賬簿、憑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賬簿、憑證、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六)對有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詢問。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植業管理機構 | 糧食生產、加工企業 | 與糧食生產、加工等相關的糧食安全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縣市兩級結合開展。 |
3 | 對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三)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六)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2.《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植業(農藥)管理機構 | 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 | 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的監督檢查和農藥的抽查檢測。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4 | 對農藥生產者及農藥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第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確保農藥產品與登記農藥一致。農藥出廠銷售,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植業(農藥)管理機構 | 農藥生產企業 | 對農藥使用主體的監督檢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5 | 對農藥經營者及農藥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第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其分支機構免予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第二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2.《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植業(農藥)管理機構 | 農藥經營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對農藥經營主體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6 | 對農藥使用主體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 第三十四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第三十五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第三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植業(農藥)管理機構 | 農藥使用企業 | 對農藥使用主體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7 | 對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第四十六條 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五十八條第四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2.《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2020公布)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植業(農藥)管理機構 | 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 | 對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8 | 對肥料登記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三十條第一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摻混肥備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和備案管理。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植業管理機構 | 肥料生產企業 | 對本省登記的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和備案的復混肥、摻混肥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上級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
9 | 對新獸藥研制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獸藥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七條第三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是否符合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 研制新獸藥,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臨床試驗場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附具該新獸藥實驗室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其他臨床前研究資料。 2.《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2019修訂)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新獸藥研制管理工作,對研制新獸藥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含國內尚未發現的新病原微生物)、屬于生物制品的新獸藥臨床試驗進行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他新獸藥臨床試驗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新獸藥研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獸藥生產企業 | 對新獸藥研制活動的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10 | 對批準生產的獸藥及其標簽和說明書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獸藥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十五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產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核發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批獸用生物制品,在出廠前應當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審查核對,并在必要時進行抽查檢驗;未經審查核對或者抽查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條 獸藥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附具說明書,并在顯著位置注明“獸用”字樣。 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獸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以中文注明獸藥的通用名稱、成分及其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藥期、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運輸貯存保管條件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注明商品名稱。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獸用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志;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志。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獸藥生產企業 | 對批準生產的獸藥及其標簽和說明書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11 | 對批準進口的獸藥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獸藥進口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進口獸藥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口獸藥的監督管理工作。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 | 對批準進口的獸藥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12 | 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 | 市縣二級 | 《獸藥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家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獸藥殘留檢測結果,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動物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獸藥殘留檢測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殘留檢測方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發布。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獸藥使用企業 | 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13 | 對獸藥經營和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獸藥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獸藥和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 | 對獸藥經營和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14 | 對在地方媒體上發布獸藥廣告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五十八條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獸藥生產企業 | 對在地方媒體上發布獸藥廣告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15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企業實施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農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飼料經營門店和養殖場自配料點生產經營(含進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16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 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六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發相應的產品批準文號。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 2.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產品質量、標簽標識、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上級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
17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產品質量、標簽標識、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上級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
18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產品質量、標簽標識、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發布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預警信息。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飼料生產經營企業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產品質量、標簽標識、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上級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
19 | 對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農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飼料生產經營企業 | 對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抽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上級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
20 | 對生鮮乳生產環節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公布)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 2.《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公布)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生鮮乳質量檢測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生鮮乳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生鮮乳生產企業 | 對生鮮乳生產環節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1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 (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或者工作人員。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企業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在檢查站和臨時檢查站實施行政檢查的實施層級為縣級。 |
22 | 對動物防疫條件持續合格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22修訂)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相關的企業 | 對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日常監管以屬地管理為原則,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機構確定實施主體。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3 | 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四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相關的企業 | 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情況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4 | 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動物飼養企業 | 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5 | 對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五十四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 (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2.《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二十五條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相關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除附有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外,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取得動物檢疫證明。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相關的企業 | 對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6 | 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2022公布)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監控平臺,加強全程追溯管理。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動物飼養企業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企業 | 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7 | 對動物診療機構及其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對轄區內動物診療機構和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動物診療機構 | 對動物診療機構及其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根據診療許可證核發機構確定行政檢查主體。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8 | 對生豬屠宰廠(場)的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修訂)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2.《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4修訂)第二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和生豬屠宰場所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生豬屠宰廠(場) | 對生豬屠宰活動、定點屠宰廠(場)。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29 | 對養殖場、屠宰場生豬肉品品質檢驗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生豬、生豬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由其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2.《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的意見》(2010公布)農業部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可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養殖場、屠宰廠(場) | 對養殖場、屠宰場生豬肉品品質檢驗的行政檢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30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從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024修正)第四十六條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并將實驗活動情況向批準部門報告。 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涉及專業技術要求較高、執法業務難度較大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有生物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24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三級、四級實驗室,需要從事病原微生物目錄規定的應當在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畜牧獸醫機構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 對從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市級實施需要從事病原微生物目錄規定的應當在一級、二級實驗室進行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監督檢查; 市縣二級實施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其他監督檢查, |
31 | 對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修訂)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苗種的產地檢疫。 國內異地引進水產苗種的,應當先到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檢疫手續,經檢疫合格后方可運輸和銷售。 檢疫人員應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對檢疫合格的水產苗種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3.《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苗種的防疫檢疫監督工作,防止水產病害的發生和傳播。 引進水產苗種的,應當向引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驗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無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的,應當經引入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疫;檢疫不合格的,予以銷毀。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水產苗種生產企業 | 對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32 | 對水產苗種生產和檢驗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十五第二款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苗種檢驗工作的監督指導,必要時可以對銷售的水產苗種進行抽檢。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水產苗種生產企業 | 對水產苗種生產和檢驗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33 | 對水產苗種場的親本和稚、幼體質量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修訂)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質量檢驗機構對轄區內苗種場的親本和稚、幼體質量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并注銷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水產苗種生產企業 | 對水產苗種場的親本和稚、幼體質量的行政檢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34 | 對水產品藥物殘留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公布)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樣檢測。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水產品生產企業 | 對水產品藥物殘留的行政檢查、抽樣檢測。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35 | 對增殖放流活動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2009公布)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應當提前15日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 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增殖放流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應當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的增殖放流活動的規模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劃確定。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參與增殖放流的企業 | 對增殖放流活動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36 | 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行為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2021公布)第二十六條 因人工繁育、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或者特定物種種群調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天然漁業資源的,應當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的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進行作業,嚴禁擅自更改作業范圍、時間和捕撈工具、方法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從事水生動物特許捕撈的企業 | 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行為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37 | 對漁業及漁業船舶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修正)第七條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修訂)第三條第二款 內陸水域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內陸水域漁業,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型江河的漁業,可以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對各種漁業及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檢查。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漁業企業 | 對各種漁業及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跨縣區的由相關市級實施,跨市州的由省級實施。 |
38 | 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經營利用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修訂)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對進入集貿市場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協助;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9公布)第七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的企業 | 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39 | 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3修訂)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其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規范和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的企業 | 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40 | 對取得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養殖行為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修正)第十一條 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從事水域灘涂養殖的企業 | 對水域灘涂養殖的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41 | 對漁業船舶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9修訂)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具體負責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港監督機關(以下稱登記機關)依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漁業漁政管理機構 | 漁業企業 | 對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工作。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42 | 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進貨時,應當對貨物和標識進行核對。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 第二十八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載明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稱;有特殊銷售范圍要求的,還應當載明銷售范圍,并在指定范圍內銷售。 2.《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17修訂)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轉基因管理機構 | 轉基因生物加工企業 | 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43 | 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活動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修訂)第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 | 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的企業 | 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活動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44 | 對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2020公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 | 從事農業種植的企業 | 對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45 | 對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九條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2022修正)第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海關、郵政管理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 | 可能產生固體廢棄物的農業生產經營企業 | 對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46 | 對本地區生產、銷售農村用能產品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2021修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五)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標準,協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質量監督和市場監管;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應當協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生產、銷售的農村用能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 | 在本省生產、銷售農村用能產品的企業 | 對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有關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47 | 對農業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17修訂)第七條第四項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主要職責是: (四)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并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行業司局報送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村社會事業促進機構 | 通過招標參與農業工程建設項目的企業 | 農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和標后履約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48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抽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按照監督抽查計劃,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并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 | 農產品種養殖、生產、加工企業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抽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上級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
49 | 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修訂)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 | 農產品種養殖、生產、加工企業 | 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50 | 對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2022修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 | 取得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 |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根據省級計劃一并進行。 |
51 | 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2019修訂)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并對外公告。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 | 取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生產企業 |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內容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52 | 對農作物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企業 | 對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飼草種子)質量的監督抽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53 | 對草種生產、經營企業的草種質量安全監管(飼草種)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條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第七十六條 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飼草種子生產經營企業 | 對草種生產、經營企業的草種質量安全監管(飼草種)。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54 | 對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二十條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基因及其來源、轉基因的方法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流向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經營檔案,載明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來源、貯存,運輸和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二)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漁業漁政機構 | 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企業 | 對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檔案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種業管理、漁業漁政應當聯合進行檢查。 |
55 | 對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引進、輸出、對外合作研究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修訂)第二條第三款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第一款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后批準;但是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批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實施檢疫。 第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對畜禽遺傳資源享有主權。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得向境外輸出,不得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從事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引進、輸出、對外合作研究的企業 | 對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引進、輸出、對外合作研究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56 | 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2015修訂)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對違反本辦法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家畜遺傳材料生產企業 | 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57 | 對種畜禽(含蜂種、蠶種)生產經營的監管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修訂)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由同級預算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種畜禽(含蜂種、蠶種)生產經營企業 | 對種畜禽(含蜂種、蠶種)生產經營的監管。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58 | 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修訂)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從事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企業 | 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59 | 對種畜禽(含蠶種)質量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修訂)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2.《湖南省蠶種管理辦法》(2023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的蠶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種畜禽(含蠶種)生產經營企業 | 對種畜禽(含蠶種)質量的監督檢查。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60 | 對調運農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行政檢查 | 市縣二級 | 1.《植物檢疫條例》(2017修訂)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2022公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境內跨區域調運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植物產品、水產苗種等檢疫監管,防止外來入侵物種擴散傳播。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從事農業植物調運的企業 | 對調運農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61 | 對菌種質量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2.《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5修訂)第二十五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菌種質量監督抽查規劃和本級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菌種質量的監督,根據全國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監督抽查計劃。 菌種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費用。禁止重復抽查。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種業管理機構 | 食用菌菌種(母種、原種)生產經營企業 | 1.檢查責任:對菌種質量的監督檢查。 2.決定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作出書面意見,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3.信息公開責任:依法依規,信息公開。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現場抽查、第三方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市級實施抽查機制,當次抽查應當各級合并進行。 |
62 |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的監督檢查 | 市縣二級 |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業機械化管理機構 | 經營使用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企業 |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
63 | 對農用機械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 | 市縣二級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掛牌照。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聯合收割機因轉場作業、維修、安全檢驗等需要轉移的,其操作人員應當攜帶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二)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三)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四)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五)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 |
市縣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的農業機械化管理機構 | 經營使用農用機械的企業 | 對農用機械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主要實施層級為縣級。上級抽查應當與下級結合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