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有的樹木被剝樹皮,尚未致樹木死亡的情形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5-02-24 09:29 信息來源:懷化市林業局
【基本案情】村民麻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清理林地種樹為由,于2020年7月初將其承包林地上的12株其他闊葉樹進行環割樹皮,樹木未死亡。經查12株被環割樹皮的其他闊葉立木蓄積量為3.1立方米。
【處理意見】本案處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麻某環割樹皮的行為,雖然現在林木還站立未死亡,一段時間后必然會致樹木死亡。麻某能夠提供林權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構成盜伐林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構成濫伐林木,應當按照濫伐林木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麻某環割樹皮的行為,尚未致樹木死亡,麻某能夠提供林權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構成盜伐林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但不構成濫伐林木,應當按照毀壞林木給予行政處罰。
當地林業和草原局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案件評析】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處理本案的關鍵是要弄清楚濫伐林木和毀壞林木兩種違法行為的定性。濫伐林木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①在客體上,該行為侵犯的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根據《森林法》規定,除了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按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②在客觀方面,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林地上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③超過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以及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麻某環割樹皮的行為,是為了使樹木因養分供應不足自然死亡。因樹木尚未死亡,顯然無法認定是違法采伐行為,就不能構成濫伐林木。毀壞林木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或者違反批準的內容以及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情形。因此,麻某的行為構成了毀壞林木行政違法行為。
【觀點概括】因麻某環割樹皮的樹木屬個人承包林地上的樹木,剝樹皮的行為沒有經過林業主管批準,樹木雖受到毀壞但尚未死亡,構成毀壞林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