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5-26 14:05 信息來源: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附件2
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021年)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 |
1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2 |
保安服務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3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4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 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直銷管理條例》 |
5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6 |
個人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征信業管理條例》 |
7 |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出版管理條例》 |
8 |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出版管理條例》 |
9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10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11 |
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12 |
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
13 |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4 |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15 |
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審批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6 |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
國務院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7 |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 機構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18 |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 機構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19 |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準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20 |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
21 |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
22 |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23 |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4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5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6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27 |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
國家煙草專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28 |
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 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分立,合并,終止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9 |
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產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
注: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企業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文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