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懷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示

發布時間:2025-11-26 09:49 信息來源:懷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我局起草了《懷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修改建議于12月25日將意見反饋的紙質檔及電子文檔反饋至懷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監科(郵箱:hhszjjfjk@163.com),反饋意見材料中請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胡曉暉     聯系電話:17707455888

地址:懷化市市民服務中心A棟五樓503室

附件:懷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懷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1月25日


懷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住建部門等三部門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以下簡稱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后,向買受人收取的購房款(包括以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等各種購房款項)。

第四條  【工作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劃內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指導商業銀行做好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預售資金商業銀行承擔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設立與資金收存、資金使用審核與撥付、風險監控與合規監管、信息管理與保管等職責。

第五條  【基本原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應當遵循多方監管、??顚S?、保障建設、防控風險、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賬戶設立與管理

第六條 【名錄庫機制】建立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錄庫機制。住建部門會同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錄庫,預售資金監管,每年定期對商業銀行進行評價,將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監管銀行從名錄庫中剔除,并在住建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七條  【監管賬戶】建立按預售許可設立監管賬戶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后、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在監管銀行名錄庫中任選一家銀行,申請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與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

第八條  【監管機制】建立??顚S?、封閉運行機制。監管賬戶僅限本項目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不可支取現金,不得辦理質押,不得作為保證金賬戶及辦理其他業務。

第三章  預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禁止性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應將購房人的所有購房款等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以任何理由緩存或將預售資金轉存至非監管賬戶,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抽挪預售資金。

第十一條  【監管銀行職責】管銀行應加強對監管賬戶資金的日常監控,指定專人定期核查,發現預售資金未及時、足額存入監管賬戶的,應將該情況書面告知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由住建部門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預售資金及時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審批使用流程】監管銀行應配合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實現商品房預售款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和商業銀行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存儲數據實時共享。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使用預售資金前應當將申請用款的依據通過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進行網上備案,并提供真實、準確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經住建部門審核同意后,再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款項用途和相關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使用預售資金。

第十四條  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收到預售資金用款申請經調查核實后,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同意用款審批手續;不同意的,應及時告知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建立預售資金監測績效評價機制。住建部門每年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資金收存、支付、使范圍等情況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房地產項目辦理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憑住建部門出具的《預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解除手續。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建部門要與屬地人民法院建立合作聯動機制,信息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購房款未進入或未全額進入監管賬戶、收取其他名目款項,逃避或變相逃避監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按申請用途使用監管資金等行為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住建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三方協議約定暫停該項目商品房網簽、備案手續,并計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不良行為,并向社會通報并抄送房地產集團公司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違規抽挪資金,由公安司法機關等依法立案,從重查處。

第十九條  監管銀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或者三方協議約定將監管資金及時足額入賬、撥付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擅自支付或者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挪用監管資金的,或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監管銀行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負責追回擅自支付挪用的資金,并由住建部門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錄庫中剔除。

第二十條  【罰則】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住建部門移交城管部門依法從重立案查處。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住建部門負責制定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各縣市區的預售資金監管,可參照執行,也可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