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硬措施!防范遏制重點行業領域重特大事故

發布時間:2024-06-25 17:04 信息來源:懷化市應急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實增強防范化解重點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的針對性、操作性,守牢安全生產底線,努力實現“三堅決兩確保”目標,省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了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城鎮燃氣等8個重點行業領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硬措施,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企業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領域重特大事故的“七條硬措施”

一、凡是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或者相關證照失效的,一律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活動;擅自生產經營的,一律依法依規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凡是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且超出規定的更換、改造期限的,一律停產整改。

三、凡是試生產前未組織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論證、未按照要求對試生產安全條件進行確認的,一律停止試生產。

四、凡是存在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重點監管工藝過程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未持證上崗的,一律停產整改。

五、凡是存在未經審批開展特殊作業或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的,一律依法依規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凡是被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企業未自查發現且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并依法嚴肅查處。

七、凡是企業新改擴建生產建設項目,未依法開展“三同時”安全審查的;未按照變更管理要求,改變工藝流程、解除工藝連鎖、停用可燃有毒報警器等安全設施設備,一律依法依規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領域防范基坑邊坡坍塌“十必須”

一、必須落實環境調查與勘察。建設單位應當在勘察前對基坑或建筑邊坡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現狀,以及同期建設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調查資料應及時提供給有關單位。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對基坑或建筑邊坡工程進行現場勘察。勘察報告應提出深基坑或建筑邊坡支護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議,預測基坑開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等。

二、必須嚴格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相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基坑(槽)、建筑邊坡、管道溝槽等工程進行設計,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深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圖未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不得施工。

三、必須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應按要求并依據設計文件、勘察報告及周邊工程環境資料,結合工程實際編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專項施工方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須組織專家論證。無專項施工方案不得施工。

四、必須嚴格安全教育交底。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共同簽字確認。應嚴格落實“一會三卡”制度,利用班前會將作業工藝流程、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管理要求進行安全交底,提醒作業人員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必須注意的安全事項。

五、必須采取有效降排水措施。開挖前嚴格按照設計圖、專項施工方案及有關標準規范進行降排水,將地下水降到基坑(槽)底50cm以下方可開挖。施工期間應采取截水、降水、集水明排等方法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及時排出積水,防止積水侵蝕基坑和邊坡。當基坑降水引起的地層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時,應采取合理回灌措施減少地層變形量。

六、必須嚴格按方案組織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有關設計文件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方案,包括支護、土方開挖順序等。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支護,嚴禁超挖;拆除支撐時應按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防止塌方或相鄰建(構)筑物產生破壞,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基坑開挖后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嚴禁基坑長時間暴露。

七、必須嚴控基坑周邊堆載。基坑周邊1.5m范圍內不宜堆載,3m以內限制堆載。車輛通行盡量遠離基坑(槽)邊沿,嚴禁重型機械設備在基坑(槽)周邊行駛、停放。當支護設計中已考慮堆載和車輛運行時,其荷載重量和安全距離必須經設計驗算確定并符合設計要求,嚴禁超載。

八、必須按規定開展監測。所有基坑工程、建筑邊坡應進行施工監測。按規定必須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并按照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

九、必須強化安全巡查和應急處置。基坑(槽)、邊坡、管道溝槽等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理人員應動態巡查安全情況;遇暴雨、洪澇、冰凍等惡劣天氣,施工單位應組織對基坑工程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切實消除隱患。出現險情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將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待險情排除后,方可作業。

十、必須落實檢查驗收和設計復核。在基坑或邊坡工程施工前,按要求實施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基坑土方開挖及地下結構施工過程中,每個工序施工結束后,應對該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施工工序。對預計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應提前進行安全評估和設計復核,當設計復核不滿足安全指標要求時,應及時進行加固處理。

建筑施工領域防范高墜事故“十必須”

一、必須實施職業禁忌限制。對進場作業人員應進行全覆蓋體檢篩查,嚴禁患有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疾病或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相關工作;飲酒、突發身體不適、精神異常等不得上崗。

二、必須確保持證上崗作業。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機械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住建主管部門核發的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加強對資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情況的管理。

三、必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建筑施工中凡涉及臨邊與洞口作業、攀登與懸空作業、操作平臺、交叉作業及安全網搭設的,應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消除高處墜落隱患的具體做法。

四、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交底。強化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教育培訓,將預防高墜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至所有進場作業人員,嚴格落實“一會三卡”制度,加強班前會管理,掌握各班組當天作業人員、工作內容和安全風險點,發放安全防護用品,針對性開展再教育再交底。

五、必須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登高作業應配備防滑鞋,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六、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臨邊、洞口必須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規定設置防護門、防護欄桿和蓋板等;在建筑物樓層、屋面等臨邊進行砌筑、抹灰、門窗和設備安裝等作業時,必須提供可系掛安全帶的牢靠裝置;高處作業施工前,應按類別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并應做驗收記錄。對需要臨時拆除防護設施的,要設置醒目的警示隔離措施。鼓勵使用智能安全鎖、臨邊紅外線報警系統等新技術。

七、必須嚴控高處作業環境。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工程進度一致;應合理進行施工組織,避免不必要的交叉作業;時刻關注氣候及施工環境變化,必須把好夜間施工照明和登高作業氣候關,遇有雨雪、雷電、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或夜間沒有足夠照明時,不得進行室外高處作業。

八、必須進行旁站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應留存照片、影像資料及臺賬并嚴格落實閉環管理;未開展安全巡查、安全作業條件不滿足要求的,一律不得開展高處作業。監理單位對關鍵部位、關鍵節點應全過程旁站監理,發現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防護用品佩戴不到位等應立即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風險并履行報告制度。

九、必須嚴格落實處罰措施。施工、監理單位應根據預防高墜措施落實情況制定關于分包單位、班組、作業人員的獎懲制度和措施,層層分解壓實責任落實到人;住建主管部門重點檢查施工現場臨邊、洞口防護和高處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佩戴以及施工、監理單位履職等情況,對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防護用品佩戴不到位、巡查監理不到位等一律停工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不落實整改的,一律記錄上報不良行為。

十、必須定期公開曝光案例。各地要定期對涉及高處作業相關的停工整改、行政處罰、“行刑銜接”、事故案例等進行點名道姓公開曝光,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制作警示教育片,并組織轄區內相關單位和企業開展現場警示教育會,形成強有力震懾。

建筑施工領域防范腳手架工程安全事故“十必須”

一、必須嚴格方案編審實施。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前,必須根據工程特點編制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實施。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工程,必須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批合格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二、必須嚴格安全教育交底。強化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教育培訓,必須將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及預防高墜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至所有進場作業人員,嚴格落實“一會三卡”制度,加強班前會管理,掌握各班組當天作業人員、工作內容和安全風險點,發放安全防護用品,針對性開展再教育再交底。

三、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建筑架子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住建主管部門核發的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加強對資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情況的管理。

四、必須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登高作業應配備防滑鞋,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五、必須確保架體材料質量合格。腳手架材料進場使用前,必須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腳手架材料與構配件在使用周期內,必須定期檢查、分類、維護、保養,對不合格品必須及時報廢,并形成文件記錄。對于無法通過結構分析、外觀檢查和測量檢查確定性能的材料與構配件,必須通過試驗確定其受力性能。

六、必須確保架體基礎穩定。落地式腳手架搭設場地必須平整堅實,確保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滿足設計要求。必須設置排水措施,搭設場地不應積水。冬期施工須采取防凍脹措施。

七、必須確保架體結構穩定。腳手架工程必須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滿足其強度、剛度、穩定性及構造要求;腳手架連墻件設置間距須符合方案設計要求。腳手架拆除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

八、必須確保架體防護到位。腳手板應鋪滿、鋪穩、鋪實。端部腳手板均固定于支撐桿件上。當架體離墻間距大于 150 毫米時,應對間隙處進行封閉。架體作業層應用安全平網兜底保證臨邊作業安全。架體搭設高度必須與主體同步,且高出施工作業層不應大于兩步。遇到雨雪濃霧、6 級以上強風天氣以及夜間均應停止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

九、必須嚴格施工過程安全管控。腳手架搭設、拆除必須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作業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穿防滑鞋。在搭拆腳手架作業時,施工單位在現場須設置安全警戒區域,并由專人在現場進行旁站施工;監理單位對關鍵部位、關鍵節點須全過程旁站,發現搭設、拆除不符合規范要求、防護不到位等須立即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須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督機構報告。

十、必須先驗收合格再使用。腳手架搭設必須分階段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當出現承受偶然荷載后、遇有6級及以上強風后、大雨及以上降水后、凍結的地基土解凍后、停用超過1個月、架體部分拆除、其他特殊情況需重新組織驗收,方可再使用。

城鎮燃氣安全“十個一律”

一、發現燃氣經營企業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的,一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二、發現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穿越密閉空間等突出隱患,一律列入重點改造對象,到2024年底前,完成管網隱患全清零,堅決杜絕燃氣管道“帶病運行”。

三、嚴厲打擊“黑窩點”“黑氣瓶”,發現違規供應氣源的,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堅決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發現違規充裝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要求開展入戶安檢,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未做到“送氣上門一次、入戶安檢一次、宣傳教育一次”的,一律責令改正,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五、發現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加臭,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違規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違規向餐飲場所銷售不合格燃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六、發現燃氣經營企業未制定和落實燃氣管道第三方施工保護制度的,一律責令改正,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按程序上報認定不良行為記錄。

七、發現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運輸燃氣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八、發現燃氣用戶使用不合格氣瓶、在同一房間混合使用多種燃料、餐飲等場所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的,一律立即停止供氣,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九、發現在公共用餐區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內的廚房設置液化石油氣氣瓶,或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違規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一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停止供氣,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十、發現燃氣用戶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調節壓力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無CCC認證的燃氣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屬連接軟管;軟管長度超過2米或私接三通;軟管老化松動;軟管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一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停止供氣,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防范遏制道路運輸、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設、公路運營、軌道交通運營等重點領域重特大事故的“十八條硬措施”

一、道路運輸領域

1.未取得包車牌,一律不得從事道路旅客運輸;

2.未進行每天/趟次安全例檢,一律不得從事道路旅客運輸;

3.“兩客一危一重”車輛動態監控設備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一律不得安排運輸任務;

4.所有司乘人員未系好安全帶,一律不得出站。

二、水上交通領域

5.必須嚴格執行“開航前檢查”“簽單發航”“六不發航”“學生交接班”等制度,嚴厲打擊客、渡船舶超載和非運輸船舶載客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6.必須科學編制“兩區三場”規劃方案,選址時應對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險進行排查;當“兩區三場”周邊不可避免存在不良地質情況時,應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建立有效的預警機制,編制切實可行的應急方案并組織應急演練,確保作業人員在發生地質災害時能迅速響應,及時撤離。

三、交通工程建設領域

7.嚴格按照批復的專項方案搭設滿堂支架,按規定對支架進行荷載試驗,并確保滿堂支架基礎排水通暢,基礎不得受積水浸泡。

8.科學合理編制復雜地質條件下長大隧道專項施工方案,長、特長高風險隧道應設置應急通訊和報警系統;隧道施工應依規進行超前地質預報和監控量測,實際地質條件與勘察設計嚴重不符的應進行動態設計;隧道一次性開挖長度應符合方案要求,仰拱、初期支護和二次襯砌與掌子面的距離不得超標,拱架背后脫空應及時處理;隧道施工應進行有毒有害氣體監測,瓦斯隧道應加強隧道通風、使用防爆電器,按要求編制爆破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履行行業許可審批隧道內動火作業并安排專人監管,且隧道爆破作業單位和人員應滿足爆破作業資質、資格要求;爆破器材應按規定進行存放、領用、退庫,不得私自加工、銷毀爆破器材。使用專用車輛運輸民爆物品,不得人藥混裝運輸。

四、公路運營領域

9.在役隧道、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為五類的一律封閉交通。

10.跨越或有車輛可能駛入高鐵、高速公路、高壓輸電線塔、危險品儲藏倉庫及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路段及橋梁必須按照建設期標準設置公路交通安全設施。

11.任何個人及單位一律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焚燒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12.任何個人及單位一律不得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引和吊裝作業。

13.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一律不得未經審批許可或未按審批許可的行駛時間、路線通過實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橋梁或者特長隧道。

五、軌道交通運營領域

14.必須每天進行全面的安全巡(排)查,確保所有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狀況良好,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15.必須對特種作(專)業或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繼續教育和安全培訓,提高特種作(專)業或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意識和應急能力,確保在工作操作過程中始終保持高度警覺。

16.必須建立科學實效的應急預案,包括火災、雨水倒灌、惡劣氣候、隧道打穿等各種緊急情況的應對措施,確保一旦發生險情事故,能夠第一時間有效救援。

17.必須嚴格進行智能監控系統對運營過程實時監控,確保列車運行、站臺秩序、客流疏導等環節得到有效監(管)控。

18.發生安全事故后,必須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處理原則開展工作。

防范遏制特種設備領域重特大事故的“三條硬措施”

一、公眾聚集場所、化工企業、發電企業等使用的特種設備未辦理使用登記或未經檢驗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責令使用單位消除隱患。

二、嚴禁生產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電梯維護保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或者氣瓶充裝活動。違者一律依法頂格處罰。

三、嚴禁充裝報廢氣瓶、翻新氣瓶、超期未檢氣瓶、改裝氣瓶、“黑戶瓶”以及鋼印標識不清和嚴重損傷等其他不合格氣瓶。違者一律依法頂格處罰。

預防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六條硬措施”

一、集中攻堅國省道客運車輛迎面相撞事故防控。以國省道沿線交警、交通執法站點為主要依托,嚴查城鄉公交、班線客車、旅游包車等客運車輛強超強會、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不系安全帶等重點違法,持續保持對客運車輛嚴查嚴管高壓態勢。借力“兩辦”平臺,重點推動迎面相撞事故隱患突出的雙向四車道路段加裝中央隔離護欄、雙向兩車道路段設置中心壓線振動線,全力防范國省道客運車輛發生迎面相撞事故。

二、集中攻堅農村地區違法載人管控。結合農村地區出行特點,突出重點路段、重點時段、重點違法,加大對貨車和三輪車違法載人的打擊力度,嚴防隱患車輛“帶病”上路。持續推進農村地區平交路口、穿村過鎮、急彎陡坡、臨水臨崖、長下坡等重點路口路段隱患排查治理,全面摸排農村地區翻墜事故多發且路側護欄缺失或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臨水臨崖臨坎路段,督促相關部門及時完善路側防護設施或采取臨時性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翻墜事故風險。

三、集中攻堅高速公路“兩客一危一貨”事故防控。強化高速“客危貨”平臺應用,及時研判風險、提示風險、化解風險,做到重點車輛不失管、重點時段不失控、重點違法不失查。強化入省、中途檢查站應用,將客危貨車輛機件性能情況納入日常檢查,避免車輛因機械故障造成事故。在事故多發點段、發生穿越事故的點段,采取警示提示、限速減速、靠右通行等措施,降低碰撞、穿越事故概率。嚴查超速、疲勞駕駛、脫逃動態監控等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動態隱患。

四、集中攻堅高速公路次生事故防控。推動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完善前端感知設備,及時發現事故、故障、拋灑物等動態隱患。完善“一路多方”快發快反快處機制。協調經營單位,利用轄區收費站、路面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雨霧天氣“降速、控距、亮尾”及“貨車靠右行”“發生故障、車靠邊、人撤離、即報警”等提示信息,引導當事人在發生事故或故障后,第一時間落實“九字訣”。

五、集中攻堅事故多發路段治理。按照“清單管理、建賬銷號、閉環治理”要求,跟進省整治辦交辦的2023年度全省20處事故多發路段治理情況,督促交通部門嚴格按照現行技術標準治理,切實消除道路安全隱患。滾動摸排事故多發點段和高風險路段,及時通報屬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定期開展道路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對治理不徹底、不到位,且因道路隱患導致事故頻發的,嚴格倒查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集中攻堅事故重癥傷員救治。按照省衛健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緊急醫學救援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落實省、市、縣三級交通事故傷者醫療救援機制,全力搶救道路交通事故重癥傷員。督促各地明確將道路交通事故重癥傷員第一時間送往當地救援救治力量最強的、可以救治紅色類別傷員的醫療機構。推廣省級專家團隊趕赴事發地醫院指導救治機制,切實提高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