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04 08:40 信息來源:湖南省審計廳
我國審計歷史源遠流長,從國家審計發展過程看,大體經歷了古代審計、近代審計和現代審計三個階段。
公元前11世紀至1840年為我國古代審計階段。我國國家審計產生于西周時代,其主要標志是“宰夫”一職的出現。在周朝官制天官系統中,大宰、小宰和司會等官職均與審計職責有關。大宰為天官之長,其中有“以八法治官府”之審計職掌,即就會計之中有失考斷之;大宰還受計歲會,每三年還要對各級官吏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據功過進行獎懲。小宰為大宰屬員,協助大宰受計。小宰的屬員宰夫是周代官廳審計的主持者,是主管“治朝之法”的官員,他不掌管任何財物收支,只負責對各官府的財政收支進行全面審查,就地稽查財物收支情況,臨視群吏執行朝法,以維護國王的利益,如發現違法亂紀之事,可越級向天官乃至國王報告,加以懲處,對用財得當者,給予獎勵。
秦漢時期是審計與會計由合一而漸次分離,審計走向獨立的階段,秦代實行御史制度。國家設御史大夫直接輔佐皇帝,行使對國家政治和財政的監督工作。在全國三十六郡設監御史,負責郡、縣的政治和財政監察工作,全國上下形成了完整的網絡。漢承秦制,仍由御史大夫兼上計之職,行使監察大權,并制定了有關上計實行辦法的“上計律”,更加完善了自春秋戰國時期所形成的上汁制度,從而使我國審計與法相聯系,成為我國審計立法的開端。
隋、唐兩代,在“刑部”下設“比部”,進行審計。比部是獨立的審計組織,獨立于財政部門之外,行使司法審計監察權,專管“勾稽天下財賦”。
宋時,除在刑部之下設有比部外,北宋初還在太府寺內設審計司,并在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設諸軍請司專勾司,專門審查軍政開支。后于南宋改“諸軍諸司專勾司”為“審計院”,從此,“審計”一詞,不僅成為我國審計機構的命名,而且成了我國財政財務監督的專用名詞。元朝取消了比部,戶部行使審核會計報告權。明、清時,比部職權虛有其名,另設六科,十三道監察御史,構成獨立的監察系統,即所謂的科道制度。事實上,元、明、清三代基本上未設專門的審計機構,審計處于中衰時期。
1840年至1949年為我國近代審計階段。辛亥革命以后,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控制下的北京政府,在國務院下設“中央審計處”,各省設“審計分處”,并公布《審計處暫行規定《暫行審計規則》、《執行規則》、《收支憑證的證明條例》等市。<規。民國三年改審計處為“審計院”,頒布《審計法》和《審一;上實施規則》。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公布《審計院組織法》,仍設“審計院”。民國二十年改“審計院”為“審計部”,隸屬監察院。民國 時期審計的一個最重要的恃點是:審計法規的完備達到空前的程度。一方面,它突破了歷代將審計內容附于其他刑事法規之內的習慣做法,公布了大量的專門的審計法規;另一方面,所頒布的審計法規涉及到審計的各個方面,形成了審計法規的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組織和根據地工農政權中也實行了審計制度,既有一定的審計組織,也頒布了一些審計法規。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5年 7月建立的省港罷工委員會中就設有審計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于 1934年公布了《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規定設工中央審計委員會,并在省和直屬市分設審計委員會,重點是審查開支是否節約,有無損失浪費問題。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邊區行署、專區、縣均有審計委員會。
解放以后,我國審計步入現代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全國學習蘇聯的經驗,以會計檢查取代了審計,國家未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一方面賦予會計人員以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職權;另一方面實行由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進行不定期的會計檢查,財政、稅務、銀行進行業務監督。但這些檢查監督,既不能自行監督,也不能互相監督,更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實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人們開始認識到,建立社會主義的審計制度、完善社會主義的經濟監督體系的必要性。這種必要性主要出于健全民主與法制,為宏觀調控服務,維護經濟秩序,保障所有者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定了在我國建立審計機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1983年9月在國務院設立了審計署,縣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也相繼成立了審計局,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1984年12月17日,中國審計學會成立。1985年8月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同年10月又公布了《審計工作試行程序}。1988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1994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權限、審計程序、法律責任等做了全面規定。1997年國務院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二) 我國社會審計的發展
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民族工業的發展,社會審計應運而生。北洋政府1918年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1921年在上海開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執行審計工作。以后又先后頒布了《會計師注冊章程》、《會計師復驗章程》、《會計師章程》等,規范了社會審計的業務范圍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很長一段時間取消了社會審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為了適應發展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和貫徹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總方針的需要,于1979年開始陸續設立會計顧間處。1980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關于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同年5月開始籌備上海公證會計師事務所,于次年正式開業,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委托,承辦會計和審計的有關業務。我國1985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0條規定:“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批準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辦查賬業務”,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通過法律形式對注冊會計師的地位和任務所做的規定,它有力地推動了社會審計的發展。根據會計法的規定,1986年國務院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條例》,1993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5年財政部批準發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至第7號、《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這些法規與準則的公布,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發展及其規范化。
從1983年起,審計部門領導下的審計事務所在全國陸續組建,1987年1月審計署頒布了《關于進一步開展社會審計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明確了開展審計工作的一些重要問題,然后在審計條例中二進一步規定了社會審計組織的性質和業務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的有關指示,經財政部、審計署研究決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注冊審計師協會實行統一聯合,并頒發了《財辦字門995)26號》文件。從此我國社會審計事業走上了統一發展的道路。
(三)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
我國早期的皇室審計、寺院審計均屬于內部審計的范疇。現代內部審計在民國時期就已誕生,特別在鐵路、銀行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就有了較為健全的內部稽核制度。解放初期;我國一些大型專業公司和廠礦企業也曾設有內部審計部門,一些中型企業也設有專職的審計人員,只是到1953年全面學習蘇聯后才被撤銷。
我國社會主義內部審計是從1983年以后才逐步建立起來的。1985年12月公布了《審計署關上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在暫行規定中所闡述的內部審計問題;后來在《審計條例》中,又原則地規定了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及審計范圍等;當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后,各業務主管部門(部、廳、局),又針對本系統情況做出了系統內部審計的一些具體規定。上述的一些制度和規定,促使了內部審計機構的迅速建立和內審工作廣泛而又深入地開展。1995年7月14日頒布了《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我國內部審計工作,它對于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主義內部審計制度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