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15 08:48 信息來源:湖南省審計廳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落實《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領導干部應知應會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清單〉的通知》(湘辦〔2023〕23號)和《省委組織部 省委宣傳部 省司法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司發〔2016〕43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提升全省審計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根據省守法普法工作辦公室《關于做好2025年全省國家工作人員學法考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全省審計機關工作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學法考法工作安排
(一)學法考法對象。參加對象為全省審計機關在職縣處級及以下(含一至四級調研員)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學員)。
(二)學法考法形式。學法考法統一在“12348湖南法網?如法網”(hn.12348.gov.cn)網絡平臺和如法網手機平臺上進行。學法考法賬號為學員手機號碼,若遺忘登錄密碼,可通過“忘記密碼”找回或聯系本單位管理員重置密碼,重置后的密碼為“000000”(注:重置后,個人需完成原始密碼修改才能正常使用系統,新密碼要求包含“數字、字母、特殊字符”三種類型,長度8位及以上的強密碼形式)。
(三)學法考法內容。學法考法內容分為公共法律知識和系統(行業)法律知識兩部分。由省司法廳組織編寫、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湖南省新華書店統一發行的《湖南省國家工作人員“八五”普法導讀2025》《湖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導讀》為公共必學內容,共100學分,學滿該100學分即獲得考試資格。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為系統法律知識考試內容。
(四)學法考法時間
1.網上學法。根據2025年全省國家工作人員學法考法安排,全省在線學法2025年10月9日正式開始,學員必須在考試前一天21∶00前完成規定學分。
2.網上考試。全省審計機關組考第一次集中考試時間為11月3日至29日,第一次報考開始時間為11月1日,截至考試前一天的21∶00前仍可報考。第二次集中考試時間為12月1日至13日,第二次報考開始時間為11月30日。每場考試時長為90分鐘,滿分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集中統一考試期間每天安排11場考試,其中上午5場(8∶30,9∶00,9∶30,10∶00,10∶30),下午4場(15∶00,15∶30,16∶00,16∶30),晚上2場(19∶30,20∶00)。各處室聯絡員可根據本處室的工作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報名工作,并組織督促本處室人員準時參加考試。
3.網上補考。因故未參加兩次集中組考或考試未及格的,應當在2025年12月24日至31日參加全省統一補考,補考報名開始時間為12月22日,由單位管理員統一報名并通知補考學員,補考工作結束后不再進行在線考試。
4.免考情形。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免考:
(1)2025年12月31日前年滿58周歲的;
(2)正在休產假或因重大疾病無法參加網上學法考法的。
免考由學員本人申請,經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交單位管理員保存備查,由單位管理員在系統上設置免考,免考學員可不進行積分學習。發現通過設置免考或其他方式故意規避考試的,視為該學員未參加本年度學法考法。
二、學法考法組織
全省審計機關學法考法工作由省審計廳法規處牽頭,各市州、縣市區審計局具體組織實施。請各市州審計局明確一名學法考法管理員,于2025年10月31日前將《學法考法管理員名單》(附件)電子版通過內網郵箱報省審計廳法規處顏彪。
省審計廳機關學法考法工作由廳機關黨委組織實施。廳機關定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組織集中考試,請廳機關學員務必于2025年11月16日21∶00前完成學法學分。符合免考條件的學員請于2025年10月24日前將經人事處審核的書面申請交廳機關黨委高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國家工作人員學法考法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湖南的基礎性工作。各單位要從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提高對國家工作人員學法考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做好國家工作人員學法考法工作作為本單位推進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來抓,作為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具體任務來抓。
(二)嚴密組織實施。各單位管理員應登陸如法網管理員賬號進行層級設置、學員異動和信息更新操作,同時組織本單位全體學員對個人賬號信息進行核對確認。指導督促每名學員按時完成學法積分,并按要求參加網上考試,確保2025年度學法考法工作圓滿完成。
(三)強化結果運用。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文件要求,要嚴肅學法考法紀律,嚴禁代學代考。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通知精神,凡應參加而不參加年度學法考法的,組織(人事)部門在年度考核時應對其暫緩確定考核等次;對考試補考不合格者,其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