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2-27 18:04 信息來源:懷化市審計局
2016年,某單位未經審批違規發放津補貼14.56萬元。
該行為不符合《關于嚴禁自行出臺政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電〔2018〕20號)的規定。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第十三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四條“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的規定,審計機關作出如下處理意見:責令該單位將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予以清退,同時該問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典型意義: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關于工資津貼補貼有關規定,堅決杜絕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強化對各類資金經費的監管,推動津補貼發放始終在陽光下運行、在制度規定內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