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5 10:48 信息來源:懷化市審計局
某事業單位將某大廈及附屬門面對外出租,按照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該單位應向某酒店、羅某等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28.07萬元,實收租金7.8萬元,欠收租金20.27萬元。
該行為違反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三條第四項“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及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的規定,審計機關作出如下處理意見:該單位應當限期對應收未收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收繳到位。
典型意義: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的租金及時收繳到位,防止租金收入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