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5 10:45 信息來源:懷化市審計局
某局舉辦行業男子籃球比賽,經查,該局在某專項整治項目工作經費中列支相關籃球比賽的活動經費共5.47萬元。
該行為違反了《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1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顚S?、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钡囊幎?。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六條第二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的規定,審計機關作出如下處理意見:該單位應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歸還原資金渠道。
典型意義:
國家機關要嚴格按照預算和其他財政制度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財政資金,未經法定程序報請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改變資金用途,以切實保證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事業正常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