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辦法》《湖南省實驗技術系列(科研機構)職稱評價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8-09 17:03 信息來源: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湘人社規〔2025〕12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科技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關單位人事(職改)部門:
現將《湖南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辦法》《湖南省實驗技術系列(科研機構)職稱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6月21日
湖南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關于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40號)以及我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促進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審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遵循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成長規律和科技創新規律,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科學客觀公正評價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把品德放在評價首位,重點考察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弘揚愛國奉獻、創新協作、誠實守信的職業精神。
第三條科學合理設置評價指標,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根據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實行分類評價。對基礎研究型人員,著重評價提出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原創性科技創新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水平和影響力等。對應用研究型(技術開發與推廣)人員,著重評價技術創新與集成能力、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效益、技術推廣成效和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等。對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型人員,著重評價戰略和政策研究能力、決策咨詢服務水平、行業評價認可度和科技服務滿意度等。對技術經紀型人員,著重評價技術評估對接、知識產權和技術實施管理能力以及技術轉移績效等。
第四條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五條對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技術經紀等工作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開展職稱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可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在內地就業的外籍和港澳臺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六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七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研究實習員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1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員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4年以上。
三、副研究員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后人員經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5年以上。
四、研究員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5年以上。
第八條其他相關要求
申報前累計所需資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應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結果由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作為評議指標之一,在量化評審環節賦予分值。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在自然科學研究崗位工作滿1年并考核合格,可轉評同層級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其任職資歷可與原任職資歷連續計算。
第十條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參評取得職稱,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均可作為專業技術業績參評。經組織選派援外、援藏、援疆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評價基本標準
第十一條申報人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研究實習員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基本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初步了解本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技術應用、開發與推廣、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或技術轉移服務等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
二、工作業績條件
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內外期刊或學術會議論文,或參編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
(二)參與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
(三)參與本專業領域的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或作為發明人之一申請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1項以上。
(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以上。
(五)參與起草、修訂與本專業相關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法規1項以上。
(六)參與開展科技咨詢、科技服務、技術轉移轉化服務、科學普及或評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總結性技術報告、決策建議報告或研究報告1篇以上,并被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七)通過展會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供應方對接,挖掘有效技術需求5項以上,促成技術交易額累計超300萬元人民幣。
(八)參與撰寫本單位技術轉移相關制度或實施細則,并實施2年以上,且推動本單位技術交易額年均增長超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助理研究員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系統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實驗技術,了解本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獨立開展專業技術及研究實踐工作的能力,能指導初級研究人員。
二、工作業績條件
(一)基礎研究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內外期刊或學術會議論文。
2.參編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
3.參與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以上。
(二)應用研究型(技術開發與推廣)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內外期刊或學術會議論文;或參編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
2.參與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橫向委托科研項目1項以上,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以上。
4.參與本專業領域的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或作為發明人之一獲得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1項以上。
5.參與起草、修訂與本專業相關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法規1項以上,并正式頒布實施。
(三)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內外期刊或學術會議論文;或參編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
2.參與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以上。
4.參與起草、修訂與本專業相關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法規1項以上,并正式頒布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開展科技咨詢、科技服務、科學普及或評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總結性技術報告、決策建議報告或研究報告1篇以上,并被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四)技術經紀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內外期刊或學術會議論文;或參編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
2.參與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參與起草、修訂與本專業相關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法規1項以上,并正式頒布實施。
4.作為主要完成人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或科學評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總結性技術報告、決策建議報告或研究報告1篇以上,并被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5.作為主要完成人通過展會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供應方對接,挖掘有效技術需求5項以上,促成技術交易額累計超300萬元人民幣。
6.主持撰寫本單位技術轉移相關制度或實施細則,并實施2年以上,且推動本單位技術交易額年均增長達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副研究員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工作積累,能根據國家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科發展需要開展科研創新、成果轉化、科技服務或技術轉移服務工作,能指導、培養中初級研究人員或研究生。
二、工作業績條件
(一)基礎研究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較高學術水平價值論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專業國內外高水平學術論壇(會議)作主題報告1次以上。
2.作為主編公開出版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
(二)應用研究型(技術開發與推廣)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較高學術水平價值論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專業國內外高水平學術論壇(會議)作主題報告1次以上;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重大橫向委托科研項目2項以上(累計合同金額超200萬元人民幣或單項合同金額超100萬元人民幣至少1項),項目均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植物新品種、良種選育、國家新藥等認定或證書1項以上。
5.擁有的科研成果轉化帶動相關產業鏈發展,年增加收入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6.作為第一編制人撰寫與本專業相關的省級(行業)以上技術標準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國家級技術標準1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三)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較高學術水平價值論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專業國內外高水平學術論壇(會議)作主題報告1次以上;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
4.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與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有關法規、規章等1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5.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科學普及或評估等工作,形成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總結性技術報告、決策建議報告或研究報告2篇以上,并被省(部)級以上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四)技術經紀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較高學術水平價值論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專業國內外高水平學術論壇(會議)作主題報告1次以上;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與本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或科學評估等工作,形成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總結性技術報告、決策建議報告或研究報告2篇以上,并被省(部)級以上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4.通過展會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供應方對接,挖掘有效技術需求10項以上,促成技術交易額累計超1000萬元人民幣。
5.主要參與建設完成1項以上省級以上技術轉移轉化平臺;或主要起草撰寫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相關制度或實施細則,并實施2年以上。
第十五條研究員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科研工作能力強,研究工作積累深厚,能根據國家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科發展需要創造性地開展科研創新、成果轉化、科技服務或技術轉移服務工作,能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研究人員或研究生。
二、工作業績條件
(一)基礎研究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較高學術水平價值論文3篇以上;或在正式專業國內外高水平學術論壇(會議)作主題報告3次以上。
2.主持撰寫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本專業有重大學術價值和影響力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項目均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或二等獎3項以上。
(二)應用研究型(技術開發與推廣)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較高學術水平價值論文3篇以上;或在正式專業國內外高水平學術論壇(會議)作主題報告3次以上;或主持撰寫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本專業有重大學術價值和影響力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重大橫向委托科研項目3項以上(累計合同金額超300萬元人民幣或單項合同金額超150萬元人民幣至少1項),項目均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或二等獎3項以上。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2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植物新品種、良種選育、國家新藥等認定或證書2項以上。
5.擁有的科研成果轉化帶動相關產業鏈發展,年增加收入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6.作為第一編制人撰寫1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技術標準或2項以上省級(行業)技術標準,并頒布實施。
(三)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較高學術水平價值論文3篇以上;或在正式專業國內外高水平學術論壇(會議)作主題報告3次以上;或主持撰寫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本專業有重大學術價值和影響力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項目均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或二等獎3項以上。
4.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與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有關法規、規章等2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5.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科技咨詢與管理服務、政策研究、科學普及或評估等工作,形成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總結性技術報告、決策建議報告或研究報告3篇以上,并被省(部)級以上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四)技術經紀型人員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的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較高學術水平價值論文3篇以上;或在正式專業國內外高水平學術論壇(會議)作主題報告3次以上;或主持撰寫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本專業有重大學術價值和影響力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項目均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或科學評估等工作,形成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總結性技術報告、決策建議報告或研究報告3篇以上,并被省(部)級以上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4.通過展會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供應方對接,挖掘有效技術需求15項以上,促成技術交易額累計超1500萬人民幣。
5.主持建設完成1項以上省級以上技術轉移轉化平臺;或主持撰寫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相關制度或實施細則,并實施2年以上。
第十六條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獲取信息能力,不斷更新知識,適應崗位需求。外語、計算機(數字技術)應用能力、繼續教育在職稱量化評審環節賦予一定評價分值。
第四章破格人才申報條件
第十七條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卓越業績、貢獻突出且業內認可,近3年度連續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經2名以上同行專家(具備正高級職稱3年以上)推薦,可破學歷或破任職資歷申報高一層級職稱。
第十八條破格申報助理研究員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
符合助理研究員職稱正常申報的業績與成果條件,取得現職稱以來,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二、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高質量論文2篇以上。
三、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
四、通過展會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供應方對接,挖掘有效技術需求10項以上,促成技術交易額累計超1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破格申報副研究員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
符合副研究員職稱正常申報的業績與成果條件,取得現職稱以來,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主持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技術突破,經主管部門鑒定或行業評價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二、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論文3篇以上。
三、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
四、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3項以上,且成果轉化產生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3年內累計創利稅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通過展會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供應方對接,挖掘有效技術需求20項以上,促成技術交易額累計超30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破格申報研究員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
符合研究員職稱正常申報的業績與成果條件,取得現職稱以來,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主持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其中至少1項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創造性地解決了同行公認的關鍵技術難題,經主管部門鑒定或行業評價研究成果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二、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具有重大學術價值論文4篇以上。
三、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2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以上2項以上。
四、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4項以上,且成果轉化產生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3年內累計創利稅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五章申報紀律要求
第二十一條職稱評審實行申報承諾制。申報人對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報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且須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個人承諾”欄內簽名確認。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報人當年度參評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予以撤銷并收回證書。失信行為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申報評審中提供虛假學歷、職稱或其他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公示制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報人姓名、學歷、工作單位、職務、現職稱和現職稱的取得時間、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按照管理權限申報。未經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薦申報參評,評委會組建單位擅自通過的評審結果不予備案。
第二十三條在年度評審申報材料接收截止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退休的人員(含退休返聘)不得參評。因涉嫌經濟或其它重大問題正在立案審查尚未結案,或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刑事處罰期間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涉及職稱申報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建立追溯追責機制。申報人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一份存入個人檔案,一份留存評委會組建單位,資料長期保存,作為人力資源基礎數據比對信息。今后經核查發現申報人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學術成果或通過隱瞞違紀違法行為等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職稱的,一律撤銷其相應職稱,據此獲得的權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對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社會關注的破格人員申報情況或群眾反映較強烈的申報人員情況要重點抽查,確保評審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級或本數量,“以下”的不含本級或本數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和畢業證書。
三、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四、主持(主要負責):指領導項目(課題)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課題)工作中起到主導作用,對項目(課題)負總責,在科技項目中指項目的第1主持人。
五、主要完成人(含主要貢獻者、主要起草人):指在完成項目、獎勵、法規等文件起草中的責任人及承擔關鍵或重要技術任務的分項主管或骨干,項目任務書、研究報告、獎勵證書等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所有人員署名原則上排序前3名者(不含主持)。從事輔助性工作任務的人員,不能視為主要完成人(主要貢獻者、主要起草人)。
六、參與完成: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七、國家級科研項目: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重點研發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科研項目。國家重大、重點項目的子項目視同國家級項目。
省(部)級科研項目:指國家各部(委),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等根據國家科研計劃下達的科研項目。
市(廳)級科研項目:指有關省直單位設立的各類科研項目、以及市州(含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等根據國家、省科研計劃下達的科研項目。
八、國家級科技獎勵:指經國家科技部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省(部)級科技獎勵:指經省級政府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指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工作機構備案的社會科技獎勵等。
九、論文:是指在國家或省新聞出版部門正式批準的有關國際國內統一標準刊號ISSN(國際標準刊號)、CN(國內統一刊號)的刊物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國外期刊以收錄證明為準。
凡對科研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十、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領域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職稱評審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十一、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申報業績計算時間為任現職以來至年度接收申報材料之日止,任職年限截至申報當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湖南省實驗技術系列(科研機構)職稱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職稱評審監督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關于深化實驗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62號)以及我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為促進我省科研機構實驗技術人才(以下簡稱“實驗技術人才”)職稱評審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遵循實驗技術發展和人才成長規律,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實驗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把品德放在評價首位,重點考察實驗技術人才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弘揚愛國奉獻、創新協作、誠實守信的職業精神。
第三條實驗技術系列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實驗員、助理實驗師、實驗師、高級實驗師、正高級實驗師。
第四條對在科研機構中從事實驗技術工作的人才開展職稱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實驗技術人才,可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在內地就業的外籍和港澳臺實驗技術人才,可按規定參加實驗技術系列職稱評價。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五條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全心全意為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在實驗技術崗位一線工作,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并達到考核要求。滿足實驗技術崗位所需要的專業、技能條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六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實驗員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高中階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學歷,在相關專業崗位工作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二、助理實驗師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在相關專業崗位工作1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員級職稱后,從事實驗崗位工作2年以上;
(四)具備高中階段教育學歷,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員級職稱后,從事實驗崗位工作4年以上;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實驗技術高級工(三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實驗工作2年以上。
三、實驗師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助理級職稱后,從事實驗工作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助理級職稱后,從事實驗工作4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助理級職稱后,從事實驗崗位工作4年以上;
(五)具備高中階段教育學歷,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助理級職稱后,從事實驗崗位工作5年以上;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實驗技術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實驗工作3年以上。
四、高級實驗師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后人員經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實驗師職稱并在相應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實驗師職稱并在相應崗位工作5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長期(15年以上)在民營企業或縣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工作,取得實驗師職稱并在相應崗位工作7年以上;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實驗技術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實驗工作4年以上。
五、正高級實驗師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實驗師職稱并在相應崗位工作5年以上。
第七條其他相關要求
申報前累計所需資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應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結果由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作為評議指標之一,在量化評審環節賦予分值。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在實驗崗位工作滿1年并考核合格,可轉評同層級實驗技術系列職稱,其任職資歷可與原任職資歷連續計算。
第九條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的工作人員,首次申報參評取得職稱,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均可作為專業技術業績參評。經組織選派援外、援藏、援疆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評價基本標準
第十條申報人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實驗員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本學科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能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
二、工作業績條件
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能使用與工作相關的儀器設備,對一般儀器設備的日常故障進行診斷,承擔一般儀器設備的技術管理。
(二)能夠參與實驗操作、實驗培訓或實驗管理項目,較好地完成實驗任務。
第十二條助理實驗師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掌握并能夠運用本學科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能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具有指導和培訓實驗員的能力。
二、工作業績條件
擔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熟練使用與工作相關的儀器設備,能對一般儀器設備的日常故障進行診斷和維修,承擔比較復雜儀器設備的技術管理,或協助研制實驗儀器設備。
(二)能夠參與實驗操作、實驗培訓或實驗管理項目,較好地完成實驗任務,撰寫實驗報告。
第十三條實驗師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學科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實驗技術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熟悉實驗技術相關的標準及規范,具備獨立開展實驗方案設計、實驗儀器設備維護及改造工作的能力,能指導和培訓助理實驗師。
二、工作業績條件
擔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一)負責編寫實驗指導書,或參編正式出版的與實驗技術相關的著作或譯著,或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與實驗技術相關的論文。
(二)承擔并完成本單位實驗儀器設備技術改造項目。
(三)主持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參與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承擔項目相關的實驗方案設計、實驗平臺建設、結果測試工作,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以上。
(五)參與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儀器設備或實驗裝置,或作為發明人之一獲得與所從事實驗技術工作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授權。
第十四條高級實驗師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系統掌握本學科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實驗技術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熟練掌握實驗技術相關的標準和規范,具有組織、指導大型實驗技術工作的經歷以及解決關鍵實驗技術問題的能力,能培養本專業中初級實驗技術人才。
二、工作業績條件
擔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一)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出版與實驗技術相關的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社會影響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的實驗技術專業期刊論文1篇以上。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與實驗技術相關的研究項目1項以上,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三)負責大中型實驗室的組建與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經主管部門鑒定或專家評議居同類實驗室省內領先水平。
(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
(五)負責引進國外先進的精密儀器設備或實驗技術,在全省范圍內應用和推廣,并取得良好效果。
(六)負責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儀器設備或實驗裝置,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實驗技術工作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
第十五條正高級實驗師評價標準
一、工作能力條件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功底,全面掌握本專業實驗技術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精熟實驗技術相關的標準和規范,實驗創新能力很強,能夠針對實驗工作提出建設性構想,能培養本專業高級實驗技術人才。
二、工作業績條件
擔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一)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出版與實驗技術相關的具有重大學術價值或影響力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的實驗技術專業期刊論文2篇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省(部)級以上與實驗技術相關的研究項目1項以上,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三)負責大中型實驗室的組建與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經主管部門鑒定或專家評議居同類實驗室國內領先水平。
(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或二等獎3項以上。
(五)主持起草或制(修)訂與實驗技術相關的省級以上標準、規范或法規2項以上,并正式頒布實施。
(六)負責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儀器設備或實驗裝置,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實驗技術工作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且成果轉化產生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5年內累計創利稅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六條實驗技術專業人才應具備良好的獲取信息能力,不斷更新知識,適應崗位需求。外語、計算機(數字技術)應用能力、繼續教育在職稱量化評審環節賦予一定評價分值。
第四章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七條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卓越業績、貢獻突出且業內認可,近3年度連續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經2名以上同行專家(具備正高級職稱3年以上)推薦,可破學歷或破任職資歷申報高一層級職稱。
第十八條破格申報高級實驗師業績和成果要求
符合高級實驗師職稱正常申報的業績和成果要求,擔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主持國家級與實驗技術相關的研究項目1項以上,項目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解決了同行公認的關鍵性實驗技術難題,成果經主管部門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二、獨立編寫并出版本專業有價值的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用書,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起草或制(修)訂與實驗技術相關的國家標準、規范或法規2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五、負責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儀器設備或實驗裝置,在全省范圍內應用和推廣;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實驗技術工作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且成果轉化產生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5年內累計創利稅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九條破格申報正高級實驗師業績和成果要求
符合正高級實驗師職稱正常申報的業績和成果要求,擔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主持國家級與實驗技術相關的研究項目2項以上,其中至少1項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創造性地解決了同行公認的關鍵性實驗技術難題。
二、獨立編寫并出版本專業有價值的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用書2部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高質量論文3篇以上。
三、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
四、負責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儀器設備或實驗裝置,在全國范圍內應用和推廣;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實驗技術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或海外發明專利授權2項以上,且成果轉化產生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5年內累計創利稅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五章申報紀律要求
第二十條職稱評審實行申報承諾制。申報人對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報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且須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個人承諾”欄內簽名確認。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報人當年度參評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予以撤銷并收回證書。失信行為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申報評審中提供虛假學歷、職稱或其他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嚴格執行公示制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報人姓名、學歷、工作單位、職務、現職稱和現職稱的取得時間、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按照管理權限申報。未經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薦申報參評,評委會組建單位擅自通過的評審結果不予備案。
第二十二條在年度評審申報材料接收截止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退休的人員(含退休返聘)不得參評。因涉嫌經濟或其它重大問題正在立案審查尚未結案,或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刑事處罰期間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涉及職稱申報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立追溯追責機制。申報人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一份存入個人檔案,一份留存評委會組建單位,資料長期保存,作為人力資源基礎數據比對信息。今后經核查發現申報人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學術成果或通過隱瞞違紀違法行為等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職稱的,一律撤銷其相應職稱,據此獲得的權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對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社會關注的破格人員申報情況或群眾反映較強烈的申報人員情況要重點抽查,確保評審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級或本數量,“以下”的不含本級或本數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和畢業證書。
三、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四、主持(主要負責):領導項目(課題)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課題)工作中起到主導作用,對項目(課題)負總責,在科技項目中指項目的第一主持人。
五、主要完成人(主要貢獻者、主要起草人):指在完成項目、獎勵、法規等文件起草中的責任人及承擔關鍵或重要技術任務的分項主管或骨干,項目任務書、研究報告、獎勵證書等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所有人員署名原則上排序前3名者。從事輔助性工作任務的人員,不能視為主要完成人(主要貢獻者、主要起草人)。
六、參與完成: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七、國家級科研項目: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重點研發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科研項目。國家重大、重點項目的子項目視同國家級項目。
省(部)級科研項目:指國家各部(委),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等根據國家科研計劃下達的科研項目。
市(廳)級科研項目:指有關省直單位設立的各類科研項目、以及市州(含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等根據國家、省科研計劃下達的科研項目。
八、國家級科技獎勵:指經國家科技部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省(部)級科技獎勵:指經省級政府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指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工作機構備案的社會科技獎勵等。
九、論文:是指在國家或省新聞出版部門正式批準的有關國際國內統一標準刊號ISSN(國際標準刊號)、CN(國內統一刊號)的刊物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國外期刊以收錄證明為準。
凡對科研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十、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領域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職稱評審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十一、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申報業績計算時間為任現職以來至年度接收申報材料之日止,任職年限截至申報當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