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5-14 11:17 信息來源: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
為進一步加強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促進供銷合作事業健康發展,提升為農服務水平。日前,總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總社實際,修訂出臺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八章36條,分別是總則、審計人員、審計職責和權限、審計程序、審計結果運用、指導和監督、責任追究、附則。相比原《規定》,內容更加豐富、完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規定》提出了總社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切實發揮“經濟體檢”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為供銷合作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突出了黨組織對內部審計的領導,明確規定審計工作在總社黨組、理事會直接領導下依法依規進行,總社黨組、理事會和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審計計劃經總社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嚴格執行。
《規定》對內部審計的定義重新進行了明確,與審計署11號令保持一致,增加了“建議”職能,將監督范圍拓展至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領域,將目標定位為“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審計的職責范圍擴充到12項,增加了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審計,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審計,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審計,協助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等5項職責。
《規定》結合總社內部審計具體實踐,對原有的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進行了豐富和細化,涵蓋了審計全過程,具體包括審計立項,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組成審計組,印發審計通知書,召開進點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決定,爭議處理等11項內容。
《規定》新增了內部審計結果運用、指導監督和違規責任追究等內容。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明確了審計局指導監督總社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責。要求總社所屬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完善內審制度。對需要追責的具體情形進行了細化,列示了被審計單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等5種情形和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5種違規情形。
《規定》是總社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局將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全面加強內審工作,發揮審計應有作用,助力從嚴治社,助力推進供銷合作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