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9 11:20 信息來源:懷化市財政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項目預算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促進預算評審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23〕95號)、《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本級預算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湘財預〔2024〕212號)、《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深化財政預算評審改革的實施意見》(湘財預〔2025〕24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預算評審,是指市級財政部門對市直部門預算項目資金需求、支出標準等開展的評審活動,為預算編制、預算績效管理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條 預算評審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預算管理制度等開展預算評審,規范評審行為。
(二)科學合理。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科學合理分析、評定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資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觀公正。推進預算評審程序化、規范化、標準化,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四)績效導向。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以優化資源配置為導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級預算評審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級預算評審業務規范、操作規程等工作規定,完善預算評審制度;
(二)明確本級預算評審項目范圍,選取項目開展評審;
(三)負責組織、監督預算評審的具體實施,組織運用評審結果,對評審報告解釋;
(四)指導本級部門、單位提前規劃項目,建立健全項目庫;
(五)負責評審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的管理;
(六)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評審工作。
第五條 評審項目的主管部門、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完成對本部門本單位項目所開展的預算評審工作。主要職責:
( 一)建立健全部門、單位項目庫;
(二)開展項目方案編制和可行性分析論證等工作;
(三)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供項目實施方案、細化預算等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協助開展現場核實等工作;
(四)按時反饋對初步評審結論的意見或建議;
(五)根據預算評審結果做好項目方案完善及預算申請調整等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和事業發展規劃,提前研究謀劃項目,常態化開展項目申報和評審論證,做實做細項目儲備。原則上項目儲備由部門和單位發起,部門和單位應完成評審論證和內部審批程序后,才能將預算項目報送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項目,作為預算儲備項目,供預算編制時選取;退回修改的項目,部門和單位按照市級財政部門意見修改,并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作為預算儲備項目;未按要求進行評審的項目,不得納入財政項目庫管理,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章 預算評審范圍
第七條 市級財政評審機構組織對擬申請納入市本級實施的預算項目開展評審,市本級財政預算評審范圍主要包括年初部門預算評審、預算執行評審、新增預算評審、可選擇評審四類。年初部門預算評審、預算執行評審、新增預算評審,按照“即有即評”原則,由項目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初審后,財政部門開展項目預算評審。可選擇評審根據財政預算管理需要開展。具體為:
(一)年初部門預算評審。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對預算管理科室(預算科)審核確認需評審的項目,評審范圍為:
資金需求總額在市本級政府采購限額(含)以上的基本建設、信息化建設(含信息化運維)類項目(含工程費、工程其他費及預備費);
(二)預算執行評審。在年度部門預算執行中,對部門已有預算安排的項目,評審范圍為:
1.市本級政府采購限額(含)以上的工程項目(含與工程相關的貨物、設備)。項目申報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在完成審圖合格的施工圖(EPC項目可在完成經批復的初步設計圖)并編制項目細化預算后,在招標(采購)之前開展預算執行評審。
2.市本級政府采購限額(含)以上的信息化項目(含與項目相關的貨物、設備)。申報單位在完成詳細設計或運維方案并編制項目細化預算后,在招標(采購)之前開展預算執行評審。
送審金額不能超過年初部門預算評審金額及批復概算金額。
(三)新增預算評審。評審范圍為:部門擬申請新增預算安排(不含中央轉移支付和省級代編預算細化下達),且資金需求在市本級政府采購限額(含)以上的項目。需進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的項目,新增預算評審與事前績效評估一并開展。已開展新增預算評審的項目,無需再開展預算執行評審。
(四)可選擇評審。對巡視巡察、審計、財會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發現問題的項目,制定支出標準需要評審的項目和其他確有評審必要性的項目,可選擇開展預算評審。
在項目立項前,原則上不開展預算評審。以上項目在開展評審中,涉及新增資產配置的,還應當一并進行資產配置審核。
第八條 按照節約高效原則,對以下項目原則上無需開展部門預算評審:
(一)人員類項目和公用經費項目;
(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已出臺政策或文件、會議紀要等已明確具體金額的項目;
(三)已開展過預算評審且項目支出總額或年度資金需求未增加的項目;
(四)按財政部門規定或認定的支出標準和任務量可直接測算資金需求的項目;
(五)按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指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并審核相關單位申報項目的部門)負責評審并批復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任務書等文件的項目;
(六)項目內容敏感、知悉范圍有嚴格限定的項目;
(七)項目支出總額低于市級財政部門規定金額標準的項目;
(八)市委市政府及財政部門規定不需評審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預算評審和財政事前績效評估等工作。財政事前績效評估、成本預算績效管理等已經對項目資金需求出具明確意見的,視為已開展預算評審。
第十條 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完善變更程序,結算總金額不能超過預算執行評審相應金額。
第四章 預算評審內容和方法
第十一條 預算評審要將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規性、合理性、經濟性以及支出標準等作為重點審核內容,其中延續性項目的評審應當將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預算績效管理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
(一)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項目內容是否與國家有關重大決策部署、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政策、發展規劃相符;與部門職責銜接是否緊密;與其他項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復。
2.可行性。主要是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具體可行、任務是否明確、實施條件是否具備,項目預算規模與計劃方案、目標任務是否匹配,預期投資進度與預期工作進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項目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內容范圍、目標任務、規模標準是否清晰明確,預算申報材料及相關依據資料是否齊全。
(二)預算的合規性、合理性、經濟性
1.合規性。主要是項目內容是否符合財經法律法規等。
2.合理性。主要是項目是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本級財力水平相適應,是否屬于本級支出責任,支出內容是否真實,經費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當等。
3.經濟性。主要是項目實施方案是否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厲行勤儉節約,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資金需求是否按照標準測算,是否精打細算。
(三)支出標準審核。主要是對編制預算時使用的支出標準是否適用進行審核。
(四)其他評審側重點審核。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對項目性質、資金來源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市級財政部門圍繞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內容,綜合運用政策評估、比較分析、工作量計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場詢價、專家咨詢、現場核實等方法實施評審。
第十三條 預算評審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省級相關規章制度;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和規劃;
(三)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臺的資金管理、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
(四)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重點工作安排;
(五)項目立項依據文件、實施方案、合同及相關制度文件等;
(六)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支出標準等;
(七)項目事前績效評估資料及以前年度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八)其他項目相關的依據材料。
第五章 評審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權限和預算評審范圍規定,綜合考慮財政事前績效評估、績效評價、支出標準制定等任務需求,結合評審資源合理確定預算評審任務。
預算申報單位應在項目入庫時主動提出納入預算評審的意見,項目的主管部門對符合第七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向市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科室提出評審申請,市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科室對各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核,審核主要以中央、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市委常委會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主要領導重要批示及全市中心工作和重要任務為依據,原則上超過五年的文件、紀要、批示不作為初步審核的依據。預算管理科室就項目評審的原則、依據、重點、時限等事項與市級財政評審機構對接,確定評審任務。
第十五條 市級預算評審流程為:
(一)前期準備。市級財政部門確定預算評審任務后,通知評審項目的主管部門做好評審準備。評審項目的主管部門及申報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市級財政評審機構,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市級財政評審機構提供項目可行性必要性資料、實施方案、經費需求測算及相關依據等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制定方案。市級財政評審機構可根據評審任務要求制定評審方案。評審方案應包括基本情況、評審重點關注內容、評審方法和依據、評審工作組成員、評審時間及進度安排等。
(三)實施評審。市級財政評審機構根據評審方案實施項目評審。評審中加強信息溝通,初步評審結論形成后,市級財政評審機構與評審項目的主管部門或申報單位正式交換意見。市級財政評審機構根據有關意見對評審結論進行完善,商市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科室同意后,出具評審報告。
(四)報告及歸檔。評審報告應包括基本情況、評審依據、評審結論、問題和建議,如有項目申報單位簽署的意見或者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在報告中一并體現。出具報告后,市級財政評審機構應當及時整理評審資料,建立評審檔案,將評審要件完整存入檔案。
第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評審工作的保密管理,嚴控涉密項目知悉范圍,嚴格涉密資料使用、保存、復制和銷毀管理。
參與涉密項目評審的單位、中介機構、專家需具備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要求的資質,滿足相應場地、人員、設備、檔案管理等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簽署保密協議或保密承諾書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機構評審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對外透露評審工作中涉及的單位和項目相關信息。
第六章 評審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服務中心作為市級財政評審機構,可組織中心評審員、委托專家、委托有相關專業能力的中介機構開展預算評審。
第十八條 市級財政評審機構要聚焦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提升評審專業能力,提高評審工作效率。原則上在接到評審任務且項目資料滿足評審條件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報告,對于集中委托的評審任務,原則上4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報告。對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因申報單位原因造成時限延長不計入評審工作時間。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評審機構對評審報告負責,按照要求對評審報告進行解釋。市財政局預算科、部門預算管理科室負責運用評審結果,對利用評審結果形成的預算安排予以解釋。
第七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評審結果運用,結果運用的方式包括:
(一)預算評審結果作為預算編制和執行的重要依據,不作為申報單位招投標、政府采購、結算和決算的依據。市級財政部門運用年初部門預算評審結果指導市直部門(市本級預算單位)編制并審核項目支出預算,被評審項目預算安排金額一般不應超過評審結果,確需超出評審結果安排預算的,應由相關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嚴格論證后,在部門、單位預算審核測算過程中作出重點說明。運用預算執行評審結果調整預算安排并指導市直部門嚴控預算執行,招標(采購)控制價和合同價不應超過預算執行評審結果。運用新增預算評審結果提出預算安排建議。
(二)推進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市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預算評審,強化對評審數據的積累和有效利用,加強對同類項目評審情況的總結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項目的支出標準和規范,推動工作重心由評審資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標準拓展。
(三)支撐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建設。市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共性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分析,發揮預算評審支撐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建設的作用。
第八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預算評審所需經費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組織評審的市級財政部門承擔。市級財政評審機構、受委托中介機構和受委托專家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組織開展預算評審,市級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及工作人員不得違規干預預算評審結果,不得向市級財政評審機構提出審減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市級財政評審機構及工作人員、參與評審專家、中介機構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評審和項目單位自主實施最高投標限價、結算、決算的財會監督;對未按要求進行預算評審或虛報基礎數據、資金需求的部門,采取評價扣分、通報約談、酌情扣減預算等約束措施;對積極配合開展預算評審、預算申報質量較高的部門,在績效評價時予以加分獎勵、通報表揚等激勵措施;對財會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紀線索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出臺預算評審有關規定,具體范圍和標準自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自行對采購限額以下的項目開展預算執行評審,可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原則,明確評審分工,規范評審程序,強化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強化評審技術支撐。按照“省級主建、市縣主用”原則,加快貫通財政評審系統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實現全過程線上評審、數據互聯互通。開發推廣智能審核模塊,運用大數據比對、AI算法等技術,提升評審效率和準確性。
第二十七條 按上級文件要求,市本級于2025年9月24日全面退出最高投標限價、結算、決算“三類評審”,并在當日全面停止接受“三類評審”項目,已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原則上于2025年底前全部清零,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完成清零的,采用“一事一報”的方式,向省級財政部門實行備案管理,限期完成清零工作。積極穩妥做好改革轉型工作,確保平穩過渡。
項目單位切實履行項目招標采購、結算、決算管理主體責任,強化內控,嚴防財務風險。項目主管部門督促和指導項目單位做好項目預算編制、執行和調整,并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竣工結(決)算的評審費用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1.預算項目送審流程圖
2.預算項目送審單
3.預算項目送審匯總表
4.××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參考模板)
5.預算項目評審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