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10 16:00 信息來源: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公開征求《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更好完成懷化市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工作,推動懷化生態產品認證,現將《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0月10日前將相關建議和意見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至 1611855125@qq.com。
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標志制度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標志制度的實施,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四條 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生態產品認證標志的制度設計、總體策劃、統籌協調、標準公開等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各方對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標志開展宣傳、推薦等工作。支持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與其他產品、體系、服務認證結合,實現“一次審核、多張證書”。
第二章 認證證書
第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懷化市生態產品認證相關標準和認證規則從事“懷化生態產品”認證活動,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懷化生態產品”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七條 “懷化生態產品”認證一般提供中文證書,需要時可提供英文證書;當中、英文內容發生爭議時,以中文證書為準。
第八條 “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名稱、地址;
(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四)產品名稱;
(五)認證依據標準、技術要求;
(六)認證模式;
(七) 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構(公章)、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九條 “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需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 “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采用統一的證書編號規則。
第十一條 獲得“懷化生態產品”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獲得認證的產品發生重大變化時,獲得認證的組織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未變更或者經認證機構調查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認證證書。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得認證的組織使用認證證書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獲得“懷化生態產品”認證的組織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三章 認證標志
第十四條 “懷化生態產品”認證標志的基本圖案為:

標志為圓形,代表自然循環和諧統一,其中“H”代表“懷化Huaihua”,綠葉環繞象征自然綠色循環。色彩以綠色為主色、藍色為輔。
第十五條“懷化生態產品”標志使用者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志圖形,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圖案、文字和顏色。
第十六條 獲得“懷化生態產品”認證的組織,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方可將“懷化生態產品”認證標志使用在相關產品的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廣告宣傳等有關材料中。
第十七條 “懷化生態產品”認證的申請者應當向實施認證的認證機構承諾依法正確使用“懷化生態產品”認證標志。
認證機構應明確告知認證標志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對獲得認證的組織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做出暫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獲得“懷化生態產品”產品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認證標志,可以在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認證標志,但不得利用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十九條 “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被暫停、期限屆滿、提前終止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停止使用“懷化生態產品”認證標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獲得“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和準許使用“懷化生態產品”認證標志的所有組織應建立具體管理制度,確保“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依據本辦法正確使用。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在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二十二條 獲證組織存在的“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違規使用相關情況,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每年對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是否持續符合認證要求開展獲證后監督,按照監督結果做出認證證書的保持、暫停或者撤銷等決定,并予公布。
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違法失信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三年內不得再次受理其認證申請。
第二十四條 對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對未依據本辦法規定正確使用“懷化生態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